住院指南

Hospitalization Guide

首页 - 就医指南 > 住院指南

病案复印管理规定

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病案复印管理规定

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电子病历管理》等规范依法依规定提供病案复印服务。

1、具体流程规定如下:

1.1复印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1.2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1.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1.4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复制病案资料的,必须持法定证明及执法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经病案统计科审核同意,可以查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

2、复制(复印或打印)内容: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病理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3、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由管床医师送至病案统计科,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其他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复印、复制病历。患者或代理人不得单独携带原始病历。

4、病案统计科作为医院专职部门受理复制病案资料,负责复印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打印。

5、病案统计科工作人员须在复印好的病案第一张和侧封盖上病案复印专用章。

6、病案管理人员将病案复印内容、复印张数、复印者身份信息及复印时间做好登记。

7、病案工作人员做好患者隐私的保护,拒绝以任何方式透露患者病案信息(电话、传真、复印、打印、抄摘等)。

8、复制病案资料,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及杭价费【2002】238号、杭财综【2002】726号文件,收取工本费(每张0.4元)。

9、复制时间为患者出院之日后5个工作日。

                         

                                                                                                         病案统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