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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门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

1、针对人群:对门诊因镇痛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的病人,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门诊病历。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申办流程:

申办人提供相关资料(患者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后的医疗诊断证明)、

空白普通门诊病历→患者或代办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门诊办公室办理专用病历并登记、归档→浙江省药事质控网填录相关信息,确认没有与他院重复办理。

3、办理专用病历后,治疗只能在一家医院使用,不能在多家医院申请或使用,有效期为3个月,到期后患者如需继续使用,需重新办理,可延长3个月,否则予注销。如果3个月之内要变更医院,需要患者在原来医院注销专用病历后,方可重新办理专用病历。